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濉溪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濉溪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質量和效益,根據《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管理辦法>等三個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科資〔2019〕33號)和《淮北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淮科〔2020〕6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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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濤科技:項目申報、知識產權代理、軟件開發、商業計劃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體系認證等)
第二條 圍繞我縣發展需求,引導支持企業、科研機構、社會服務組織等開展技術攻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和團隊,為加快我縣創新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縣科學技術局主管的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等管理工作。
二、項目立項
第四條 縣科學技術局在啟動項目申請工作前,結合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明確重點支持方向、領域和申報條件,確定項目申報的時間,并在信息平臺上發布公告。
第五條 申報項目類別:
(一)縣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
(二)納入縣科技計劃管理的自籌經費項目。
第六條 縣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應強化對全縣技術創新的引導作用。
(一)重點支持我縣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以及農業、社會發展等公益性科技研發。不支持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更多地反映企業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領域,鼓勵由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參與實施;
(三)通過科技計劃項目的引導,放大財政資金的拉動作用,加大企業和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
(四)鼓勵科技成果的創造、應用和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技術升級。
第七條 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該計劃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應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設施;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八條 申請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申報書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述;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4、研究內容(主要包括研究重點與開發內容、項目的技術難點和創新點、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5、項目的風險分析(含經濟、社會效益,市場推廣前景、環境影響等風險分析);
6、預期目標(主要包括可考核技術和經濟指標、知識產權指標);
7、年度分階段計劃安排(說明項目的進度、實施方案、階段性成果);
8、承擔單位現有研究基礎、基本條件和項目組成人員;
9、經費概算(按年度分項目列出財政資金支出情況)。
(二)項目申報書的附件內容為有關證明材料
不同類型的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書可有所側重,可根據需要增減內容。
第九條 經縣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有關機構對項目申報書進行討論、咨詢和審查后,符合條件并通過審查的項目,可以進入項目評審。
第十條 縣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縣科技局根據項目評審意見和承擔單位基礎情況編制項目計劃,并以文件的形式下達或給予專項批復。同時通過合同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合同書應明確項目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知識產權指標。對于執行結果可測的項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量化;對于執行結果不可測的項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有準確含義的定性說明。
三、 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縣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書,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
第十四條 縣科技局在項目管理中的基本職責:
(一)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和項目經費的預、決算;
(二)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項目檢查或評估,確保項目按計劃實施;
(三)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問題。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者的基本職責:
(一)嚴格執行合同書,完成規定的各項目標任務;
(二)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情況;
(三)接受縣科技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建立項目實施期中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者按照項目完成進度向縣科技局提交期中執行情況報告。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以便及時修訂。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時限一般為1-3年。項目執行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合同,縣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視情況作出終止或撤消項目的決定。
四、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由縣科技局或授權委托有關機構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以批準的項目合同書約定的內容為考核的基本依據,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程序,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合同書完成后半年內完成;
(二)項目的承擔者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基礎上,向縣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三)縣科技局批復驗收申請,組織驗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組織驗收;
(四)社會科技服務組織類項目不需要組織驗收,但要在項目實施完成后三個月內提交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完成合同書任務不到80%;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合同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四)超過合同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提供延期申請或說明。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內,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后,提出復議申請。未通過驗收的項目,財政資金追回,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申報縣科技計劃項目。
五、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