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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廣告產業集約化、專業化、國際化水平,推動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加強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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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安徽省轄區內,廣告產業要素集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創新能力強,具有廣告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廣告產業園區建設要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努力實現產業要素集聚,發展提質增效,服務國家戰略實施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第四條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要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遵循自愿、公開、擇優、示范的原則,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
未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及類似表述。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能,支持地方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建設廣告產業園區。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認定和管理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對經本辦法認定的園區給予支持,并從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地區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對轄區內的廣告產業園區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六條 申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和當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且當地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
(三)園區有完整的建設和發展規劃,園區規模適應產業集聚需要,有明確的地理邊界,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
(四)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管理和運營;
(五)擁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園區的企業和區域內的廣告企業提供必要的硬件環境和基本的公共服務;
(六)以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為園區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以及直接關聯產業企業占園區入駐企業60%以上,并形成產業鏈;
(七)園區入駐企業廣告經營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于領先地位,年度廣告經營額總計達1億元人民幣以上;
(八)園區規范運營1年以上;
(九)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申報,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廣告產業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向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
(二)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園區申請后,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對符合條件的,經報請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文件形式向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
第八條 申報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由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按照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向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
(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廣告產業園區概況,包括成立時間、設立依據、位置、面積、基礎設施、企業數量、從業人員數量、經營額、納稅額等;園區公共服務平臺情況;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情況;
(三)廣告產業園區設立、建設相關文件,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廣告產業園區的文件;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園區規劃、建設、土地、環保等內容的審批文件;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法人證書;
(四)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的支持政策;
(五)園區建設發展規劃;
(六)園區內廣告產業及廣告企業發展情況報告;
(七)《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申報表》中所填寫數據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園區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并形成評審意見。
對擬認定為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 對通過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認定,并授予“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稱號。
第三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一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進行管理和考核,指導制定園區建設發展規劃,組織園區之間開展學習交流,推動園區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告產業園區及園區內廣告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及時解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問題,幫助、協調解決園區建設發展中的其他問題。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對園區上一年度建設運營情況報告進行審核,在簽署審核意見后上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三條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工作義務,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園區廣告業發展和監管的相關工作。建立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上一年度建設運營情況;建立重大事項專項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園區重要情況;建立統計制度,園區和入園企業被確定為廣告業統計報送單位的,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及時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報送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對發展規劃和重要廣告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時,須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進行考核??己嗣績赡赀M行一次,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相關單位及專家組成考核組對園區進行實地評估。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對考核不合格的園區進行行政約談、限期整改,行政約談和限期整改情況作為再次考核的依據。限期整改期限不超過6個月,整改期限屆滿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組織再次評估,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銷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考核對象。
第十六條 對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的考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要求;
(二)園區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建設、發展和運營情況,包括園區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園區內廣告企業發展、園區促進區域廣告業發展、園區和園區企業配合相關部門工作等情況;
(四)地方政府支持園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園區管理的意見;
(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
第十七條 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集體研究決定后,撤銷其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
(一)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廣告業發展主業性質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園區認定條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因廣告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園區資格的;
(六)有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工商廣字〔2013〕8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