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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補貼!安徽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獎勵、各地條件及認定和管理辦法
關于安徽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申報獎勵補貼、條件及材料的詳細內容,合肥市 、黃山市 、蕪湖市、馬鞍山、安慶市、淮南市、阜陽市、淮北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蚌埠市、六安市 、滁州市 、池州市、宿州市企業想申報安徽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項目可咨詢小編也可了解安徽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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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申報獎勵補貼:
(一)支持政策。對新認定的試點和示范企業,根據企業業務量和服務企業數量給予不高于50萬元分檔支持。
(二)出口退稅便利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簡化代辦退稅備案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縮短退稅辦理時間,優化退稅服務。
(三)海關通關便利措施。對經認定且資信良好的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海關將其納入高級認證企業重點培育對象;經海關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的,享受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
(五)外匯管理便利措施。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出口收匯。經辦銀行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電子交易信息辦理出口收匯,外匯和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托客戶的賬戶。
(六)其他扶持舉措。適當下調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費率。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制、商業可持續前提下,加大對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給予融資及息費優惠。建立金融機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專業服務和網上對接機制。
安徽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申報條件:
(一)在安徽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企業機構設置健全,人員配置、辦公經營場所符合業務發展需要。
(二)依托企業自建綜合服務信息平臺,為協議中小微企業提供物流、通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接受客戶委托時,能夠依法簽訂正規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三)企業遵守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四條 認定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類別和條件:
(一)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類別分為兩種:外貿綜合服務示范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
(二)外貿綜合服務示范企業須具有功能完善的線上外貿綜合服務平臺,服務中小微企業30家企業以上,近12個月經核準業務量達2000萬美元以上。
(三)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須具有功能較為完善的線上外貿綜合服務平臺,服務中小微企業10家以上,近12個月經核準業務量達500萬美元以上。
安徽省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秘〔2022〕8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外貿發展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2〕5號),加快發展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培育壯大外貿經營主體,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二條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及平臺定義: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收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企業自建的綜合服務信息平臺,為協議中小微企業辦理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其中,綜合服務信息平臺是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建,可為協議中小微企業辦理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一站式服務的線上平臺。
第三條 申報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安徽省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企業機構設置健全,人員配置、辦公經營場所符合業務發展需要。
(二)依托企業自建綜合服務信息平臺,為協議中小微企業提供物流、通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服務。接受客戶委托時,能夠依法簽訂正規綜合服務合同(協議)。
(三)企業遵守信用管理部門規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四條 認定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類別和條件:
(一)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認定類別分為兩種:外貿綜合服務示范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
(二)外貿綜合服務示范企業須具有功能完善的線上外貿綜合服務平臺,服務中小微企業30家企業以上,近12個月經核準業務量達2000萬美元以上。
(三)外貿綜合服務試點企業須具有功能較為完善的線上外貿綜合服務平臺,服務中小微企業10家以上,近12個月經核準業務量達500萬美元以上。
第三章 申報要求
第五條 申報企業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企業申請表及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三)企業外貿綜合服務平臺主要功能模塊說明及運行情況。
(四)企業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組織機構圖,部門負責人任命文件及部門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五)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退稅、收匯、信保等服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供服務的中小企業清單及合同(協議);
(七)其他可資證明的材料。
(八)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外綜服企業認定程序:
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市商務局初審合格后報送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引入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各市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并提出評審意見,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合肥海關、省外匯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安徽分公司根據第三方評審機構的意見開展聯合會審,并根據企業情況提出公示的分級企業名單。公示期滿后,由省商務廳公布認定企業名單。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對認定的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政策。對新認定的試點和示范企業,根據企業業務量和服務企業數量給予不高于50萬元分檔支持。
(二)出口退稅便利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簡化代辦退稅備案流程,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縮短退稅辦理時間,優化退稅服務。
(三)海關通關便利措施。對經認定且資信良好的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海關將其納入高級認證企業重點培育對象;經海關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的,享受相應的通關便利措施。
(五)外匯管理便利措施。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出口收匯。經辦銀行在滿足客戶身份識別、交易電子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推送的電子交易信息辦理出口收匯,外匯和結匯資金直接進入委托客戶的賬戶。
(六)其他扶持舉措。適當下調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費率。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制、商業可持續前提下,加大對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給予融資及息費優惠。建立金融機構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專業服務和網上對接機制。
第六章 管理辦法
第八條 省商務廳負責牽頭開展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培育、認定、政策制定及實施等工作,對于認定的省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每兩年復評一次,對復評不合格的將取消“省級外貿綜合企業”的稱號。
第九條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服務內容,提高運行效率,增強服務水平,積極主動發揮推動中小微企業擴大進出口作用,切實促進我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要加強行業自律,互通相關失信服務對象信息,防范企業自身經營風險。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省商務廳將取消其“省級外貿綜合企業”的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安徽省商務廳牽頭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