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申報解疑
其他項目申報解疑
2022年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申報條件、獎勵補貼、認定程序扶持政策整理匯編,如果安徽省合肥市、蕪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陽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慶市、黃山市企業想要申報安徽省青年創業園項目的話,可以隨時與臥濤科技小編聯系咨詢合作,臥濤科技,專注項目申報10年。
10年專業代理免費咨詢:15855199550(V同號)
第一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策部署,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業江淮”行動計劃(2021—2025年)的通知》(皖政辦〔2021〕6號)精神,在新階段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向縱深發展,推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推進創業筑巢工程和青年創業工程,建設一批青年創業園,助力三次產業高質量協同發展,實現發展產業、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年創業園”是指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團省委聯合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新創業服務資源,以重點扶持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留學歸國人員等青年群體創新創業為目標的創業園。
第三條 青年創業園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帶動、競爭性分配、市場化操作的原則,圍繞我省重點發展的十大新興產業,采取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的辦法進行建設。
第二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請青年創業園的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園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園區名稱必須含有“創業園”字樣。
(二)園區已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委等部門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有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明確的產業定位。
(三)園區產權明晰,能夠提供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近2年實際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60%,園內水電、道路、消防、通信等基礎設施以及基本辦公條件、倉儲空間、后勤服務等配套設施完善。
第五條 申請青年創業園的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創業園運營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其宗旨是服務創業者創新與創業,具備承擔為孵化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的資質和能力。無重大違法行為和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二)創業孵化功能完善,創業孵化流程、創業管理制度、準入與退出機制、創業孵化服務規程、日常運作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務流程規范。
(三)設立有創業公共服務機構,配備3名以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入孵創業實體提供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創業輔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一站式”創業服務;能夠協助入孵創業實體享受創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六條 申請青年創業園的園區應同時滿足以下孵化條件:
(一)園區入孵的創業主體為45歲以下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留學歸國人員、返鄉農民工等青年群體,且為企業主要投資人和法定代表人,創業實體符合當地產業發展方向且有較強的成長性,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
(二)園區扶持產業方向明確,兼顧一二三產業,其中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制造、智能家電、生命健康、綠色食品、數字創意等十大新興產業的企業占園區內企業30%以上,青年群體創業創新企業超過15家或占入孵創業實體的60%以上,帶動就業人數300人以上,且有進一步引進、培育創業創新型企業發展的規劃和配套推進機制,有創業創新項目培育計劃。
(三)政府幫扶創業實體(包括創業團隊及創業組織)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創業孵化效果明顯。自園區運營以來,入孵的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60%;每年新入孵創業實體不低于20%。
第七條 申報園區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園區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八條 已認定為國家(?。┘壛魧W生創業園、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省級農民工創業園)、省級大學生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壢肆Y源服務產業園等享受過就業補助資金一次性集中專項補貼的省級及以上創業孵化基地或創業園,不得申報青年創業園。
第九條 同一園區不得以兩個及以上園中園的形式申報青年創業園。
第三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申報流程
第十條 青年創業園申報實行自愿申報、市級審核推薦的流程,具體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業園,由創業園建設主體按照申報類別向所在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創建申請。
(二)市級推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團市委聯合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創業園擇優推薦,經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創建安徽青年創業園,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推薦函。
(二)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項目申報表。
(三)佐證材料。
第四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認定程序
第十二條 競爭評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團省委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對推薦申報園區開展競爭評審,擇優推薦擬認定的創業園。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團省委委托第三方社會機構對擬認定的創業園進行實地核查,提出認定、降級認定、不予認定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擇優扶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團省委根據競爭評審、實地核查結果,擇優認定“安徽青年創業園”。
第十五條 青年創業園認定堅持“區域平衡、傾斜先進、鼓勵創新”原則,每年認定4-6個。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全省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結合各地基礎條件,將16個市分為3組,每組每年原則上認定2個。申報園區較少的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合并進行評選認定,優秀園區相對較多或較少的組,可適當調整認定名額。
第五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堅持創業帶動就業效果導向,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青年創業園一定資金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建設企業共性技術服務平臺以及補貼房租等經費支出。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一)青年創業園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給予資金補助。從2022年起,每一類市新認定的青年創業園,根據競爭評審結果確定為A、B、C、D、E五級。每一類市青年創業園按照級別累計最高分別給予不超過7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的資金補助。鼓勵各地加大對青年創業園支持力度,協調各類配套資金扶持青年創業園后續發展。
(二)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分2次撥付。青年創業園認定的次年,撥付一半補助資金。第3年,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園區主導產業、孵化能力、服務水平、創業孵化成效和帶動就業情況等對青年創業園進行復評,根據復評結果,按照好、較好、中、差等次撥付園區對應檔次的剩余補助資金。其中,復評等次為“好”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100%;復評等次為“較好”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75%;復評等次為“中”等次的,撥付剩余補助資金的50%;復評等次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補助資金,對核減的補助資金今后也不再補撥。
(三)2022年前認定的青年創業園,按照原補助政策落實,不再享受新的資金補助。
(四)青年創業園新成功創建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就業補助資金按照100萬元標準給予獎勵(已創建為國家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不享受此獎勵)。
(五)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創業園補助資金,堅持??顚S玫脑瓌t,嚴格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使用,不得用于部門或單位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于或變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第六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園區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青年創業園的日常指導、監管工作。青年創業園應由投資建設主體成立專門機構進行企業化管理和運營,也可委托、引進創業孵化服務企業或者專業化團隊進行管理和運營。
第十八條 青年創業園運營單位負責園區的綜合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日常管理,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 青年創業園入孵企業必須簽訂創業孵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孵化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孵化期滿應當及時遷出創業園。
第二十條 青年創業園落實或協助入孵企業在孵化期內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費用減免。按照規定減免物業費、衛生費等管理性費用,場地費用實行“兩免三減”(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場價格50%收?。?,水電費給予一定補貼(先繳后補)。單個企業管理費、場地費、水電費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5萬元。
(二)融資支持。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申請創業引導專項貸款。
(三)創業服務。享受青年創業園提供的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咨詢、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四)資金扶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高校畢業生初始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提前或孵化期滿按時搬離青年創業園的企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定額社會保險補貼。
(五)其他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委等部門為入孵企業提供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虛假資料等騙取相關補助資金的入孵企業,取消孵化資格,追回騙取的資金,并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七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取消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青年創業園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直接取消認定,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青年創業園:
(一)已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或性質發生改變的。
(二)不再運營、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在評估申報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及存在其他不再適合作為典型示范等情況的。
(三)發展后勁不足,創業孵化能力下降明顯,入駐率低于50%的。
(四)不履行服務承諾,被孵化對象1年內投訴三次,經查實拒不整改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或明知服務對象違法違規經營不糾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拒不報送相關資料和信息的。
(七)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或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的。
(八)主動申請退出的。
(九)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的,通過以下方式取消青年創業園認定:
(一)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存在有需要取消認定情形的,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市委等部門核查,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備案后,取消認定。
(二)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發現存在取消認定情形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市委等部門核查或責成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核查,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備案后,取消認定。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發現存在取消認定情形的,責成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市委等部門核查確認,并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備案后,取消認定。
(四)創業園主動申請退出的,應當主動提交書面申請,經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市委等部門審核,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備案后,取消認定。
第二十四條 經認定的青年創業園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孵化場所地址、孵化面積等基本情況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認定五年內取消認定的青年創業園,由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團市委等部門追回相關補貼資金。
第八章 安徽省青年創業園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可以根據需要,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團省委對本辦法作出變更,或對本辦法未明確事宜作出補充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共青團安徽省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徽青年創業園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4〕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