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培育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提升我市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發展水平,市商務局制定了《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辦法(試行)》,并經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HFGS-2022-032),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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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建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是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我市企業“走出去”,有序開展與相關國家的產能合作,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構建跨境產業鏈具有積極作用。為促進合作區健康有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區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稱領辦企業),在有條件的國家或地區通過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推動企業集群式投資發展,形成基礎設施較為完善、有一定帶動和輻射能力,推動企業在境外集群式發展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合作區建設按照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進行,可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國際通行方式建設。
第四條 申請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所在國政局穩定,對華友好,有良好的投資機遇和投資政策,所在國與我國的經貿合作基礎較好,前景廣闊;
(二)領辦企業在境內完成了國家對外投資審批或核準手續,并取得了《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在境外完成了相關登記注冊手續;
(三)合作區已取得滿足其運營需求的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
(四)已完成區內基礎設施建設等實際投資不低于500萬美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能力已滿足起步區產業發展需要;
(五)合作區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經營管理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管理服務人員;
(六)合作區服務政策明確,已制定合作區風險防范辦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五條 被認定為省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的,經領辦企業申請可直接認定為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
第六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工作,符合條件的合作區領辦企業,可以作為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申報主體。
第七條 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采取主體申報、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推薦、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程序,具體如下:
(一)通知。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申報。各申報主體按照有關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上報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主體加蓋公章的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領辦企業概況、園區規劃及概況、工程建設及投資完成情況、園區招商及企業入區情況、園區運營及管理情況五個部分);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復印件;
4.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意見復印件;
5.合作區用地法律手續文件復印件;
6.合作區專職管理服務人員情況;
7.合作區風險防范辦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合作區內建設工程、入區企業建設工程、運營狀況等相關照片或影像資料;
9.其他有關材料。
(三)推薦。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認真初審申報材料,出具推薦意見后,報送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四)審核。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提出擬認定的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名單。
(五)公示。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擬認定的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名單在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對在公示期間產生異議的,必要時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調查復審。
(六)認定。對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合作區,正式認定為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
第八條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進行動態管理,對于偽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領辦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合作區,將撤銷認定。
第九條 對已認定的合作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書面報告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合肥市市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應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向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園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本認定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