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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2年安徽省助企紓困政策清單(金融資本支持政策),安徽的朋友們是否想要了解一下呢?在這里,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那么如果你想要代理申報的話,可以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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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本支持政策(86條)
1. 對符合條件的法人銀行機構發放的普惠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落實按余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政策,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的傾斜力度。(皖政辦明電〔2022〕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
2. 鼓勵各地統籌資金,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2022年新增貸款給予貼息。(皖政辦明電〔2022〕6號,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3. 繼續引導金融系統減費讓利,鼓勵金融機構降低實際貸款利率,督促指導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減輕服務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成本壓力。(皖政辦明電〔2022〕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負責)
4. 進一步增加小微企業首貸、信用貸款、續貸,對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不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影響出現暫時經營困難、確有還款意愿的小微企業,靈活采取展期、續貸、調整還款方式、延后還款期限等形式,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貸款還本付息方式。(皖政辦明電〔2022〕6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5. 引導政策性銀行通過提供優惠利率的應急貸款、專項流動資金貸款等多種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點企業。(皖政辦明電〔2022〕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 組織開展中小企業銀企融資對接專項行動,將企業名單分配到各銀行機構,對首次對接不成功的企業,通過輪換機制再重新分配銀行機構。(皖政辦明電〔2022〕6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工商聯、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 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餐飲、零售、運輸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積極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續貸。(皖政辦明電〔2022〕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商務廳配合)
8. 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注資、提供融資擔保費用補貼。(皖政辦明電〔2022〕6號,各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
9. 對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平均擔保費率保持在1%以下。(皖政辦明電〔2022〕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10. 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符合交通運輸業特點的動產質押類貸款產品,盤活車輛等資產,對信用等級較高、承擔疫情防控和應急運輸任務較多的運輸企業、個體工商戶加大融資支持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將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適當向運輸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傾斜,主動跟進并有效滿足其融資需求,做好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關貸款的接續轉換。(皖政辦明電〔2022〕6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1. 鼓勵保險機構優化產品和服務,擴大因疫情導致批零住餐企業營業中斷損失保險的覆蓋面,提升理賠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給予保費補貼。(皖政辦明電〔2022〕6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省商務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2. 建立應急保供、重點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設等企業清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持,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給予貸款貼息。(皖政辦明電〔2022〕6號,各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3. 建立健全重點旅游企業項目融資需求庫,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預期發展前景較好的重點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加大信貸投入,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市場主體特點和資產特性,擴大信貸支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業融資需求庫,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旅游相關初創企業、中小微企業和主題民宿等個體工商戶分類予以小額貸款支持。(皖政辦明電〔2022〕6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4. 引導金融機構完善統計監測及績效考核制度,推動實現制造業貸款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占比逐年提高。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專精特新企業打造“專精特新貸”“無還本續貸”“信用貸”等信貸產品。持續開展“十行千億萬企”融資服務專項行動,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名單推送共享機制,鼓勵合作銀行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億元專項信貸資金,重點支持專精特新等中小企業融資。大力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皖政辦〔2022〕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5. 發揮省“三重一創”“專精特新”和十大新興產業等政府性產業投資基金引導作用,設立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二期,吸引集聚社會資本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早投小投長期。鼓勵各地堅持以基金為紐帶,推廣“投資+招引”“融資+融智”等模式,引進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企業。(皖政辦〔2022〕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集團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6. 支持各類社會資本與國內外知名企業合作,在我省設立通用航空企業。支持省內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引導銀行類金融機構加大對省內通用航空企業的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通用航空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并按照《安徽省企業上市(掛牌)省級財政獎勵實施辦法》給予獎勵。全面落實通用航空類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范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皖政辦〔2022〕1號,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7.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拓寬投融資渠道,優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開發適合的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推動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加大生態保護修復投資力度。(皖政辦秘〔2022〕2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8.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改進授信審批和風險管理模型,持續加大小微企業首貸、續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重點增加對科創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信貸支持。持續開展“稅融通”貸款業務。(皖政辦秘〔2022〕13號,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19. 發布科創型企業“白名單”,鼓勵銀行機構投早、投小,提升科創型企業首貸比。支持銀行機構單獨建立考核辦法,獨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業務,適當提高客戶結構、信貸占比、融資覆蓋率等指標權重。(皖政辦秘〔2022〕13號,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科技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0. 積極支持產業鏈核心企業與人民銀行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征信系統等國家級基礎設施平臺系統實現對接,支持產業鏈小微企業融資。(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1. 鼓勵各地根據當地企業需求,繼續安排資金開展小微企業續貸過橋服務,幫助中小微企業按期還貸、順利續貸。綜合運用無還本續貸、循環貸、分期償還本金、年審制貸款等,著力降低融資成本。(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財政廳、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2. 引導各擔保機構優化質押融資風險管理機制,探索質押股權轉讓、反向許可等方式,通過定向推薦、對接協商、拍賣等形式,借助各種產權交易平臺,保證金融機構質押實現,提高質押物處置效率。(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對銀行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推動在合肥、蕪湖市試點健全政府引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皖政辦秘〔2022〕13號,省市場監管局、省版權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有關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推廣商圈貸,為商戶提供無抵押流動資金貸款,2022年底前實現全省核心商業區(街)商圈貸全覆蓋。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推廣“信易貸”模式,確保2022年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不低于3000億元、“稅融通”貸款累計投放400億元以上。(皖金〔2022〕45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配合)
25. 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的容忍度標準,增加首貸、信用貸款、續貸,全年新增小微企業貸款3000億元,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高于各項貸款增速5個百分點。(皖金〔2022〕45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
26. 對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支持受疫情影響的小微企業和個人復工復產和創業就業。(皖金〔2022〕45號,省財政廳牽頭)
27. 2022年,設立2億元的科技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對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支持各地配套設立風險補償資金。(皖金〔2022〕45號,省科技廳牽頭,安徽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28. 依托省中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信易貸”平臺、“裕農通”鄉村振興綜合服務平臺等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提高受疫情影響的行業企業線上融資對接效率,調度推動銀行、保險、擔保、融資租賃等機構跟進服務,確保2個工作日內融資需求響應率達到100%,5個工作日內反饋初步審查結果。(皖金〔2022〕4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配合)
29. 對境內首發上市的企業,省財政在各地獎勵基礎上分階段再給予最高400萬元獎補。(皖金〔2022〕4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
30. 對在省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板”掛牌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在“科創專板”掛牌并股改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將省區域股權市場掛牌企業融資覆蓋率提高5—10個百分點。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中長期、低息“疫情防控可轉債”備案發行服務,并減免備案、登記、結算等費用,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022年掛牌費用,減免2022年度股權質押融資、股權轉讓手續費。(皖金〔2022〕45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元金控集團配合)
31. 對年度出口額300萬美元以下的外貿小微企業,實施出口信用基本風險統保政策,全額補貼小微企業投保統保保單險種產生的應繳保費。對企業投保“三首”產品推廣應用綜合險的,按年度保費的80%給予時限1年、最高300萬元的補貼。(皖金〔2022〕45號,省商務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牽頭)
3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金融機構要視情況合理給予延期、展期或續貸安排,依據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皖金〔2022〕45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牽頭,安徽銀保監局配合)
33. 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擔保物價值等條件已符合貸款審批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再違法要求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保證擔保。(皖發改產業〔2022〕199號,安徽銀保監局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配合)
34. 實施省制造業融資財政貼息專項政策,對企業用于制造業項目建設的貸款按確定利率的40%予以貼息。(皖發改產業〔2022〕199號,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35. 進一步完善糧食市場化收購信用保證金和“政銀擔”政策制度,適度降低中小微糧食企業門檻,放大糧食市場化收購信用保征金效用,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糧食企業,市場化收購信用保證金認繳額度由100萬元下調到50萬元。(皖糧發〔2022〕24號,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
36. 在涉林領域招投標中,合理降低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允許以支票、保函等非現金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面向廣大林業小微企業宣傳林業貼息政策,積極組織申報,做到應貼盡貼。(林產函〔2022〕137號,省林業局負責)
37. 對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個人貸款逾期,特別是收入水平受疫情影響程度較大的新市民群體,各銀行機構要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及時了解違約原因,不得“一刀切”將形式上逾期的違約情況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因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鼓勵銀行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與客戶自主協商,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貸款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鼓勵保險公司制定實施適當延長保險合同繳費寬限期、復效期限和減免保險合同復效利息等政策。(皖銀保監發〔2022〕8號,省銀保監局負責)
38. 對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個人貸款逾期,特別是收入水平受疫情影響程度較大的新市民群體,各銀行機構要加強與客戶的溝通,及時了解違約原因,不得“一刀切”將形式上逾期的違約情況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因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鼓勵銀行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與客戶自主協商,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貸款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鼓勵保險公司制定實施適當延長保險合同繳費寬限期、復效期限和減免保險合同復效利息等政策。(皖銀保監發〔2022〕8號,省銀保監局負責)
39. 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國家儲備林,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納入政策性森林保險、林業貸款貼息政策范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益林,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同等享受政府補助政策。(皖政辦秘〔2022〕26號,省林業局負責)
40. 對符合條件的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可將財政出資部分產生的超額收益,按一定比例向子基金社會化出資人讓利。對新登記的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省內企業,鼓勵各地按其實繳注冊資本、實際募集資金以及投資額比例給予獎勵。省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參股或合伙子基金投資省內企業的資金比例,可不低于省級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出資額的1.2倍,天使類子基金可放寬到1倍。(皖發〔2022〕9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各市政府負責)
41. 充分發揮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等作用,支持行業龍頭企業、產業(技術)創新中心、科研院所發起設立天使基金。支持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科創投資基金,探索“創投風投+孵化”模式。鼓勵省內有條件企業聯合發起設立中試孵化母基金。(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2. 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打包組合貸款。(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3. 鼓勵銀行機構穩妥開展外部投貸聯動業務。深化與開發性、政策性銀行戰略合作,鼓勵通過轉貸向法人銀行機構提供低成本資金,用于支持科創小微企業。(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4. 鼓勵各市縣因地制宜對科創中小企業開展融資租賃給予專項貼息。(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5. 鼓勵上市公司運用增發、配股、發債等實施再融資。支持在真實貿易和資產穿透前提下,產業鏈核心企業通過同業拆借、轉貼現、租賃保理、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寬融資來源渠道。支持銀行機構對產業鏈核心企業在信貸規模上優先保障、單獨計劃,通過銀團貸款、聯合授信等形式滿足大額資金需求。支持信用良好、產業鏈成熟的產業鏈核心企業發起設立或參股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6. 發揮產業鏈上市公司引領作用,圍繞產業鏈上下游并購重組,對境外重大并購行為,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7. 按照“省級引導、市縣主導、滾動發展”思路,市場化配置、財政性資金撬動,設立支持十大新興產業發展的細分引導基金,接續設立省“三重一創”產業發展基金、省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基金,加大對新興產業重大項目直投力度。(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8. 支持市縣設立新興產業發展子基金。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牽頭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49. 發揮省屬國企改革發展基金等創新資本作用,支持上市公司、行業并購基金開展境內外項目并購整合。對省屬國有企業投資新興產業影響當期經營業績,在業績考核中不作負向評價。(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0. 建立新興產業項目與金融機構常態化對接機制。用好制造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提高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占比。(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1.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引導保險機構提供長期穩定股權債權資金支持,由企業所在市縣財政按保險機構當年實際到位投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獎勵。(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2. 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靈活運用跨境信貸融資、跨境雙向資金池、跨境貿易融資產品等幫助企業獲得境外融資支持。支持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等收益為抵押獲得貸款。設立虹橋國際開放樞紐金融貿易服務中心。(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3.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從境外募集的資金、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按相關規定用于自貿試驗區內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在自貿試驗區探索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4. 支持企業對接境外資本市場上市、發債,為外資、合資企業境內上市做好服務。支持上市公司重點開展高端技術、高端人才、高端品牌跨境并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5. 支持符合條件的法人銀行機構申請上海金融要素市場會員資格。對接長三角資本市場服務基地,設立中部地區資本市場服務基地。開展長三角區域性股權市場制度和業務創新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長三角區域金融機構互設分支機構。探索建立長三角跨區域經濟金融信息共享、重大項目聯合授信、聯合(銀團)貸款協作等機制,逐步推進金融機構金融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保險理賠同城化。(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6. 建立綠色低碳項目庫,探索通過綠色專項再貸款等貨幣政策工具,激勵銀行機構加大對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傳統產業綠色改造的企業信貸投放,抑制“兩高一剩”行業貸款規模。(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7.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綠色票據、碳中和債等融資工具。在全省上市后備資源庫中標識綠色企業,開辟優先輔導上市便利通道,推動其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8. 圍繞長江經濟帶、環巢湖地區生態保護修復、污水和固廢處理、海綿城市和節水型城市建設,探索建立全省“綠色項目清單”,引導金融資本優先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碳減排優惠貸款投放。研究構建專業化綠色擔保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59. 加快設立各類綠色發展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和市縣政府合作設立碳基金和排污權基金,支持環境權益資產項目。引導污水水務、環保清潔、綠色生態等領域的投資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0. 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推動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建筑、交通等行業大型企業投資低碳技術,獲得節能減排收益。(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1. 大力招引創投風投機構,優化政府性股權基金參股創投風投比例,合理確定返投倍數,適當提高超額收益讓渡基金管理團隊比例,按照已有政策落實創投風投基金獎勵。(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2. 爭取各類金融機構總部來皖設立分支機構、理財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專業投資子公司及功能性總部專營機構和創新業態,搭建總分行、母子公司、條線間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總部集團內多元牌照、組合工具、多種產品的優勢,帶動信貸、理財、信托、保險等各類金融資本在皖聚集。(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3. 深化與滬深港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合作,加快建設滬深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安徽資本市場服務基地,打造企業—基地—交易所“上市掛牌服務直通車”,推動企業分類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爭取省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直接轉板全國股轉系統改革試點。(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4. 支持企業運用公司債、可轉債、永續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多元化傳統融資工具。加大雙創債、綠色債、碳中和債、資產支持證券(AB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創新融資工具推廣運用。(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5. 支持省信用擔保集團、省科技融資擔保公司以“發債主體+擔?!蹦J脚c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聯動。(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6. 推動國有企業建立綜合參考承銷業務資質、承銷能力、成功案例等因素擇優遴選債券發行承銷機構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7. 對為主體評級AA級及以下的企業發債提供服務的主承銷商,由企業所在地財政分別按年度實際承銷額的0.2‰、0.4‰乘以發行期限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實際承銷額的2‰。(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8. 支持鋼鐵、有色金屬、煤炭、化工、紡織、糧油等行業企業開展套期保值。(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69. 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推廣玉米、大豆等大宗農產品“保險+期貨”業務。(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0. 加快金融機構數字化轉型,提升線上服務與業務覆蓋能力。鼓勵由主辦銀行、主辦券商、主辦資產管理公司牽頭,建立多業態協同服務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機制。(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1. 對接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加快建設合肥國際金融后臺基地,引進培育各類金融中介、評級、征信、交易、結算等市場主體和基礎設施。(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2. 積極推進合肥、淮北、蚌埠、滁州、馬鞍山、蕪湖建設產業資本中心,持續推進皖江城市帶和皖北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建設,聚集更多產業資本。發揮皖南、大別山區等地區生態資源優勢,支持亳州、蚌埠、馬鞍山、六安、宣城、安慶、黃山等地重點發展綠色金融。(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3. 招引境內外知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來皖展業。完善證券公司保薦人聯系市縣制度,導入更多券商深入市縣,為科創企業配置資本顧問,“點對點”為當地政府和企業提供上市融資政策咨詢和專業指導。發揮上市公司協會、證券期貨業協會、私募基金業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并購公會等橋梁紐帶作用,開展優秀中介機構遴選、優質服務評價“雙優”活動。(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4. 營造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經營風險的投資文化。對政府投資參股的各類種子、天使、風投、創投基金,整體考核基金所投全部項目,從基金投資運營全周期評價整體投資收益。堅持“三個區分開來”,統籌國資管理、審計監督、金融監管等領域政策要求與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運行實際,優化風險容忍、交易定價方式、投資損失評估、業績考核等制度設計,實行盡職免責。(皖政辦〔2021〕10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政府負責)
75.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300萬元,符合條件的個人最高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50萬元。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皖政辦〔2021〕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等負責)
76. 充分發揮省特色小鎮建設專項資金的引領撬動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市、縣整合各類財政資金,加大對特色小鎮建設的投入力度。鼓勵市、縣將特色小鎮區劃內土地出讓金向小鎮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傾斜。支持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于特色小鎮有一定收益的產業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建設。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特色小鎮的支持。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專門針對特色小鎮的信貸產品,加大對特色小鎮新型業態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小鎮模式”。鼓勵各地通過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方式投資回報期長但前景較好的特色小鎮。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色小鎮投資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小鎮依法依規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服務。(皖政辦秘〔2021〕23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開行安徽省分行、農發行安徽省分行負責)
77. 加大對初創企業股權投資支持,對初創企業人工智能和信息技術應用創新類創新產品產業化項目,企業可根據研發產品產業化項目投資總額的30%申請股權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最高500萬元,按照撥款轉股權方式,由政府性投資公司按有關管理辦法辦理股權比例確認、股權代持和股權退出手續。(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78. 加大對初創企業融資支持,對企業年度金融機構融資利息按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貼息。(皖政辦秘〔2021〕71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79. 支持中國聲谷企業上市融資,全面享受省、市、區有關支持政策。其中,對改制完成并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登記、成功上市的企業,省財政分階段給予最高40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的中小企業,省財政按首次股權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70萬元;省財政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掛牌的專精特新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對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創板”掛牌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完成改制并掛牌的再獎補10萬元。(皖政辦秘〔2021〕71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合肥市政府負責)
80.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下放老區縣域分支機構貸款管理權限,開發專屬金融產品。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推動開發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加大對老區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區在鄉村振興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推動省級股權投資基金設立老區分支機構或子基金,培育立足老區、服務老區的基金管理機構及團隊。實施老區公司信用類債券融資主體信用評級增進計劃,引導省信用擔保集團等擔保機構加大業務傾斜力度,穩步擴大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規模,千方百計降低綜合融資成本。(皖政辦秘〔2021〕78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牽頭)
81. 鼓勵工業互聯網龍頭企業以市場化方式設立工業互聯網基金,省級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參股、跟投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市設立工業互聯網基金,重點投向工業互聯網示范項目、工業互聯網平臺、解決方案服務商等,促進資本、技術和項目在我省加快集聚。(皖政辦秘〔2021〕8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投資集團,各市人民政府)
82. 鼓勵有實力的工業互聯網企業上市。鼓勵銀行、保險、基金、信托、融資租賃機構強化投行思維,聯動券商、創投風投綜合運用“股、債、投、貸、租、顧”等方式服務企業上市全過程、并購重組各環節,讓企業成長持續獲得資金支持,促進資本鏈形成發展,帶動要素資源優化配置。(皖政辦秘〔2021〕82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證監局,各市人民政府)
83. 發揮省級種子投資基金作用。推進20億元的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重點對接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項目,培育種子期、初創期前端企業。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5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元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84. 發揮省級風險投資基金作用。推進40億元的安徽安華創新風險投資基金、60億元的安徽安元創新風險投資基金、50億元的安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聯合市縣政府、社會投資主體設立子基金,重點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前端企業,實現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全覆蓋。省級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3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85. 允許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省科創板掛牌企業所獲得超額收益的1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允許種子期、初創期科創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根據約定,按照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鼓勵各地設立種子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86. 將科技融資擔保業務納入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鼓勵各地對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擔保集團負責)
以上就是對2022年安徽省助企紓困政策清單(金融資本支持政策)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大家看完本篇文章,還有什么疑惑或者想尋求代理公司申報,歡迎聯系小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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