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技項目 通知公告
為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現將《銅陵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即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至銅陵市發展改革委安全倉儲和科技科(銅官大道1308號物價大樓5樓)。
二、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
上述方式,均請注明來文單位或個人及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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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開展
“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進一步深化“減證便民”行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銅陵市境內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承擔市級儲備糧承儲業務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經確認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后,方可從事市級儲備糧承儲業務。
第四條 銅陵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辦理流程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包括糧食類和油脂類,需分別申請。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告知承諾制”是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一次性告知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企業提出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申請,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可以當場做出書面行政確認決定的方式。按以下工作流程執行:
(一)書面告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企業應具備的資質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違反承諾責任等。
(二)提交申請。申請企業對照《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書》開展自查,檢查是否符合申請企業資質,若符合要求,申請企業需書面承諾符合事項的條件和標準,并依法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具體提交材料詳見附件1;《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告知書》。
(三)受理審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當場對申請企業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承諾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決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承諾在規定時間內補充完善的,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決定。
第三章 延續和變更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有效期為5年。取得資格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資格延續申請。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資格條件發生以下變化事項,須及時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并申請辦理資格相關事項變更申請。
(一)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
(二)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倉房(油罐)滅失或倉(罐)號發生變化。
(三)申請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時申報的設備、設施及檢驗儀器損壞、滅失后數量已不能滿足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條件。
(四)糧油保管員、質量檢驗員數量減少后已不能滿足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條件。
(五)企業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后已不能滿足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條件或出現了可能危及庫存糧油儲存安全的危險源、污染源。
(六)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四章 資格管理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包含證書編號、資格類別、企業名稱、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倉容倉號(罐容罐號)、有效期等內容。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轉讓。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可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書面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企業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承儲資格相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在取得資格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報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一)企業出現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事件;
(二)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糧油儲存事故;
(三)企業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取得資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記入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企業管理檔案,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終止其承儲資格:
(一)存在市級儲備糧存儲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隱患;
(二)承儲的市級儲備糧油在正常儲存期限內質量發生變化,不符合國家質量等級要求;
(三)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四)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五)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取得資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其承儲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資格認定申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因工作失職或管理不善發生糧食霉變、不宜存放、數量短少等儲糧事故,或者發生盜竊、火災等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含1萬元)以上;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陳充新;
(三)擠占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套取市級儲備糧差價、虛報冒領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
(四)以市級儲備糧對外擔?;蛘咔鍍攤鶆?;
(五)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
(六)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儲存、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七)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或者轉手委托其他單位承儲;
(八)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
(九)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發生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從事資格審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不具備承儲條件的企業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或者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而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依據銅陵市糧食儲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