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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培育蕪湖市大數據領域有影響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壯大蕪湖市大數據產業,打造蕪湖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規范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蕪湖市大數據企業,是指在蕪湖市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認定的企業。以下統稱大數據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突出企業主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由企業自愿申報,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二)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的初審工作,擇優上報參加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
(三)受理和處理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四)持續優化完善大數據產業發展政策,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并為大數據企業在兌現政府獎補的過程中提供相關服務;
(五)對大數據企業違反本辦法,虛構事實申請認定或認定程序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決定取消認定或采取相關整改措施;
(六)其他保證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正常開展的相關職責。
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工業大數據、農業及水利大數據、金融大數據、教育大數據、醫療大數據、交通大數據、物流大數據、應急管理大數據、公安大數據、電力大數據、信用大數據、就業大數據、社保大數據、城市安全大數據等應用類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蕪湖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企業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營業收入不少于300萬(含),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實施細則所列的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
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流程程序及材料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6.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聲明。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二)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初審
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于審核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審核通過的企業申報材料上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三)專家評審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
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大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聯合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頒發《蕪湖市大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后確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認定資格。
第八條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組織一次大數據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可以重新申請認定。企業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九條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扶持政策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對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蕪湖市大數據企業庫,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市級和縣市區、開發區出臺的大數據類配套政策;
(二)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三)遴選推薦參加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多渠道宣傳推廣,通過應用場景對接支持大數據企業參與蕪湖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引培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大數據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對接融資;
(五)支持大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鼓勵各縣市區政府通過多種形式,對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
(七)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對大數據企業認定流程進行監督,對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各級數據資源、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中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蕪湖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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